综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5 年1 月29 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 元,由上诉人王煦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二十四节 物业服务合同
一、《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规定: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