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 确保一键关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规定该项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 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三条中增加规定,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 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 确保一键关闭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和审议过程中, 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企业提出, 实践中违法广告屡禁不止, 很大的原因是因为各地执法规范和标准不一。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在修订后的广告法出台后, 应当加快统一执法规范和标准, 加强培训, 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 确保法律的各项规定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
此外,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 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