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卧龙公司向泰宏公司支付20112.46 万元及相应利息。
2. 实务总结
通过审阅当事人上诉、答辩材料以及一审卷宗,承办人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不仅当事人签订多份合同包含复杂的权利义务内容,还涉及当地政府有关企业改制政策的准确理解。一审中,双方当事人举证并不充分,一审法院也未对部分关键事实予以查清。此种情况下,二审合议庭高度重视庭前会议,通过庭前会议整理归纳了二审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问题进行标题式举证,以便在全案纷杂的事实中剥离出对当事人争议问题起关键作用的关键事实。除解决前述问题外,庭前会议还对发现的需进一步核实的部分证据、事实进行提示,以便双方在正式庭审中真正做到有备而来、有备不乱。实践证明,扎实有效的庭前会议为本案庭审顺利进行,实现当庭宣判,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十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
一、《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规定: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