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恩·奥斯丁也最终认识到了伦理学的这一特点。[8]他说:“当朱莉娅这个幸福之星受到冷落的时候,她只能跟随在拉什奥塞夫人身旁,强忍住急切的脚步,跟随她慢条斯理地走……她从小所受到的教育和训练告诉她,礼节是一种义务,为保持礼节她无法逃避。正是顾及他人的考虑,顾及她的内心知识和正当原则,她需要更强的自我控制。而这一切形成了她所受教育的本质部分,她被悲惨地置于自我控制之下。”
(丁)伦理学与社会制度
余下的论题具有某些结论的性质。我们将对这些论题只作粗略的讨论,就像画炭木画那样,只是用黑白粗线勾勒一个大致的轮廓,而把细节和着色留待以后去做。在所有关于伦理学的社会品格问题中,首先要论及的是伦理学与社会制度的关系问题。
既然伦理学的功能是在共同体成员各自独立的目的、意志之间起协调作用,那么我前面的论述就已经尝试在社会历史方面提供一个框架。所有原则总起来形成一种道德法典,每一项道德原则只是与某一种具体的社会制度相联系;而道德法典却是从整体上与整个社会有机体相联系。在我们的社会里,人们之所以接受“借书不还是错误的,因为失信于人是错误的”这样一个论据,是因为承诺和守信是我们大家都在做的事,承诺是我们社会的一项制度,“板球得分”、“贷款”和“交通规则”也都是社会的制度。反过来,每一项社会制度又都是建立在一系列义务和特权之基础上的,如国会议员在道德上有坚定地代表选民利益的义务;丈夫有供养妻子、儿女的义务。义务是在伦理学发展的早期阶段就已形成的概念,人们用“我的角色及其义务”[9]这一短语,对道德义务概念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