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十一年,对挑选秀女的范围又作了些新规定,其上谕曰:
嗣后选秀女时,八旗汉军文职笔帖式、武职骁骑校以上之女著备选,其兵丁之女,毋庸入选,著为例。
这里只对八旗汉军应选秀女做了新的规定,而八旗满洲、蒙古应选秀女的范围问题,在《清宫述闻》卷六中记载,雍正“十一年奉上谕,明年挑选女子,八旗内外满、蒙三品以上文武官员之女,如明岁年至十三者,一体入排备选,如选看后续经年已及岁,遇应选之年,不必复行备选。”嘉庆十八年对这一规定又有新的补充:
八旗满洲、蒙古应行挑选女子,人数渐多,下届挑选时,除八旗满洲、蒙古女子,自护军领催以上女子,仍照旧备选外,其各项拜唐阿、马甲以下女子,著不必备选,著为令。
上述嘉庆十一年以来的这几条规定,八旗应选秀女的范围,直到清末光绪朝再没有大的变化,同时载入了光绪《钦定大清会典》。道光二年又让八旗满、蒙、汉军内旗人抱养汉人之子为嗣者所生的女子,不必备选秀女,原因就是这些人将来要入民籍(汉籍),而宫内不选汉女是清朝的祖宗家法。